危险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管理 事实:2016年4月1日,某混凝土公司员工刘某在公司堆场作业区进行管桩吊装作业时,该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,刘某在从作业平台下来的过程中,不慎从楼梯上滚落到地面导致受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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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:区安监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,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。 点评:《安全生产法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、吊装等其他危险作业,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,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。刘某在进行管桩吊装作业时,从8米高的操作平台上下来时没有采取防范措施,现场没有专门人员管理,这种违规操作现象在部分公司也是普遍存在的,如果不引起重视,将可能发生人员死亡事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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